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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MO在中国

—— 携手同心,共创未来

MADMO是专业的电能优化设备提供商,为电能质量行业提供全面的产品、服务与解决方案。基于长期的工程实施,MADMO利用丰富的客户经验数据优化方案,为全球用户提供无源补偿和有源滤波补偿类电能质量全方位解决方案。

 

维护保养及现场服务

MADMO为其全系列产品以及配电保护和控制产品提供全面的维护保养。我们经过良好培训、具有丰富经验的现场服务工程师以及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将能满足世界范围内的各种维护保养需求。

技术支持或远程服务

有需求时,我们可以通过电话咨询,在线知识管理,或者远程设备监控等方式,为您的MADMO设备提供专业的支持。 

工程及咨询

为客户提供可靠的解决方案,并在适当的时候实施,以提升系统和设备的性能,优化生产的过程,改善监管标准。 MADMO为优化其中压产品及配电保护和控制产品的使用提供了下列服务: 为产品的应用、升级和更换提供建议、 故障发现、修理及诊断、电能质量类设备的退役及处理、 人员培训、 安全保障、 MADMO技术专家具有丰富的经验,将提供全面的技术咨询,帮助客户提高生产率,您可以考虑把我们的这些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作为您的电力工程维护部门的拓展资源

改造

在原设备基础上对寿命到期以及过时的元器件进行更换。 优点: 缩短安装启用和更换的时间 停电时间最小化、 延长使用年限、 提高系统实用性、 增强对操作人员的保护、 使得操作人员的工作更容易、 降低维护费用、 质量保证、 原始备件的供货保证。

备件

为所有产品及配电保护和控制产品提供备品备件,备品备件快速供应服务,以及物流解决方案。


Marking for the Control of Pollution Caused by 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标识要求,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标识参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信息产业部提出并批准。
本标准由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工作组归口。


由于技术和产品功能的需要,目前部分电子信息产品的材料成分中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为防止含有上述物质的产品在使用中和废弃之后的拆解处理过程中给人体健康和环境带来的严重影响,进一步规范电子信息产品标识,促进电子信息产品满足环保要求,共同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工业界实践,特制定本标准。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原产地信息及包装物材料名称的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288-1996
塑料包装回收标志
SJ/T xxx-200x
限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子信息产品
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3.2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本标准所指含有与否是指:在SJ/Txxx-200x限量标准所述EIP-AEIP-BEIP-CEIP-D类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不含十溴二苯醚)的含量超过0.1wt%、镉的含量超过0.01wt%的为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否则为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3.3
生产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的自然人或法人。
3.4
进口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进口的自然人或法人。

3.5
环保使用期限
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致发生外泄或突变,以致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致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3.6
回收利用
对废弃电子信息产品以其原有或其它用途再生产的过程,但是不包括将可燃性废物通过焚烧仅回收热能以产生能量的方式及其过程。
3.7
包装物
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
4
总则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限制不能直接在产品上标识的,可以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其中,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被采购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上述标识,但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相应地,采购方应在其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上进行标识,且标识信息范围应包含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
5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
5.1
总则
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标志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且不应损害电子信息产品的使用性能。
5.2
图例

001.jpg

5.3 颜色
图一、图二、图三可以是任何醒目的颜色,其中模塑的可以与制品颜色相同。
5.4
规格
生产者或进口者应根据电子信息产品及部件的大小选择适宜规格的标志,最小不得小于5×5mm2
5.5
标识要求
5.5.1
产品******表面的面积大于5×103mm2且形状规则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应直接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上,可以采用模塑、喷涂、粘贴、印刷的方法。
5.5.2
产品******表面的面积小于5×103mm2或形状不规则的,可以不在产品表面直接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但必须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注:形状不规则产品如表面积很大但特别细长的线缆等。
5.6
标识位置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一般应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明显处,如产品的正面、设有功能键的侧面及背面等。受功能、外观设计等影响无法在产品明显处标识的,应标识在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可见部位。
6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标识
6.1
总则
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产品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若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可以选择图一进行标识或不做标识;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仅有SJ/Txxx-200x限量标准中EIP-D类材料的应选择图二进行标识,否则应选择图三进行标识,并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按本标准要求提供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
6.2
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
6.2.1
标识样式
表二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含量标识样式

002.jpg

6.2.2 标识要求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按本标准6.2.1条所示样式在产品说明书中对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主要部件标识其名称及含量。其中,表二第一排为表头,第一列为部件名称;表二其他各列为有毒有害物质在该部件中的含量。若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该部件中不含有,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摗饠并应在表格下注明摗饠的含义;若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该部件中含有,对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该部件中属于SJ/Txxx-200x限量标准中的EIP-D类的,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揇敚υ诒砀裣伦⒚鲹D數暮澹欢杂谟卸居泻ξ镏驶蛟卦诟貌考惺粲赟J/Txxx-200x限量标准中的EIP-AEIP-BEIP-C类的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不含十溴二苯醚)的含量超过0.1wt%的,标注为摚?.1wt%?镉的含量超过0.01wt%的标注为摚?.01wt%?
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7
环保使用期限标识
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选择图二或图三标识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并在产品说明书中对保证产品在环保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条件、配套件特别标识等给予详细说明。其中,标志中间的数字应替换为被标识产品的实际环保使用期限,单位为年。
产品的生产日期即为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
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制造商自行规定。
8
可否回收利用标识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可否回收利用。对于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选择图二或图三进行标识。
标识该标志的产品表示其可以回收利用,不应随意丢弃。
9
原产地信息标识
电子信息产品原产地信息标识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执行。
10
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
10.1
总则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标识包装物主要材料的名称。包装物******表面的面积小于5×103mm2的,可以不在包装物上直接标识,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10.2
包装物材料名称
以下包装物材料名称适用于本标准。
10.2.1
塑料包装物:聚酯(PET)、高密度聚乙烯(HDPE)、聚氯乙烯(PVC)、低密度聚乙烯(LD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其他塑料。
10.2.2
纸质包装物:瓦楞纸、铝箔纸、锡箔纸、玻璃纸、牛皮纸、淋膜纸、硅油纸、其他纸。
10.2.3
金属包装物:铜、铁、铝、不锈钢、其他金属。
10.2.4
其他包装物:纺织品、皮、革、玻璃、陶瓷、木、复合板材。
10.3
标识要求
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以表格或文字叙述的形式标识包装物主要材料名称。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或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产品包装物主要材料为塑料的,可以按GB/T 16288标准进行标识。
10.4
标识位置
包装物材料名称应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的外表面。


[1]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2]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3] Directive 2002/95/EC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4] Commission Decision of 18 August 2005,amending Directive 2002/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for the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the maximum concentration values for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2005/618/EC)
[5] GB 5296.2-1999
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6] GB/T 16288-1996
塑料包装回收标志